政策通知

宁波市政府《关于推进宁波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6】148号)等相关文件 当前位置: 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2 11:10:00 来源:宁波市政府 阅读次数:
 

关于推进宁波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在特色产业、支柱产业聚集的区域,通过构建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建设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区域经济竞争力不断增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科学发展区域。作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我市已成功创建慈溪蔬菜、慈溪家电、余姚家电、象山针织服装等4个国家级示范区,以及江北苗木、奉化气动元件、奉化竹木草制品、鄞州服装、象山水产品、宁波童车等6个省级示范区,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示范区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示范区建设,更好地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食〔2014〕216号)和《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4〕2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紧紧围绕建设“质优宁波”的工作部署,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推动、企业行动”的出口产品质量共治格局,发挥各县(市)区的产业优势,建设一批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企业质量管理和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功能定位明晰、辐射带动有力的示范区,提升我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服务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二、建设原则
  (一)引领示范原则。示范区应在诚信、质量、品牌、自律等方面对集聚产业以及国家同类产业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分级分步原则。示范区建设实行国家级、省级两级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开展培育工作。
  (三)共推共建原则。示范区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商务、检验检疫、财政、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发挥企业和行业的自律作用,共同推进建设。
  (四)动态管理原则。示范区创建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考核,确保示范带动作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已获的称号。
  三、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市要按照国际标准,力争建成20个国家级、30个省级示范区,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要创建2至3个示范区。通过示范区建设,提升我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形成区域产业品牌优势;扩大“宁波制造”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形成质量提升、企业受益、产业升级、贸易便利的良好态势。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创建工作机制。成立宁波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委和宁波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商务委、宁波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委和宁波检验检疫局分管领导共同担任。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订示范区建设规划,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问题,统筹指导全市示范区建设。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区域示范区建设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制订工作细化方案。
  (二)确定创建重点产业。各县(市)区工作小组要对本区域示范区建设作出总体规划,根据区域块状产业经济特点,优选产业集聚较高、出口贸易规模较大、质量安全水平较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支柱产业,作为创建示范区的重点产业。
  (三)开展示范区建设。在各县(市)区工作小组协调下,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履行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组织保障体系、标准化和品牌体系、技术控制体系、风险监控追溯体系、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宣传培训共享体系及依据地方特色创新开展的体系。
  (四)落实示范区考核验收。各县(市)区工作小组在示范区建设符合申报条件后,及时向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区,申报国家级示范区一般应已建成为省级示范区一年以上。省级示范区创建由宁波检验检疫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示范区批准为省级示范区。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由宁波检验检疫局受理申报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组成的考核组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示范区批准为国家级示范区。
  (五)发挥示范区引领作用。要将示范区建设纳入“质量强市”发展战略以及质量工作考核,同时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在示范区发展规划、配套设施、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品牌建设、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各职能部门要出台针对性的便利监管及帮扶企业制度,服务企业发展,突出示范区引领作用。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创建工作。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要加大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公共培训平台等建设投入,推动示范区产品质量提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示范区建设的强大合力,确保全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稳增提质促效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稳定外贸业务增长,提升外贸发展质量,促进外贸企业增效,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动进出口稳定增长
  (一)支持县(市)区扩大外贸出口。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分担政策,支持出口增速快、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较重的县(市)区,激发县(市)区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鼓励外贸企业参展,提高新兴市场展位补贴力度。加大境外重点展会推介力度,简化境外参展审核程序,加快参展补贴兑现进度。办好新加坡展、贝宁展、墨西哥展等境外自办展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我市境外直销网络,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直销机构、分拨中心和商业网点。
  (三)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优化创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通检模式、提高自动审单通关比例,对低风险单证实施电脑快速放行为主。实施“入区检疫、区内监管、出区核查、事后监督”的通检新模式。增加进口商品品种、数量,推动进口集货模式开展。推进现有平台与知名第三方平台对接合作,探索建立准入备案制,力促进口业务做大做强。积极推进宁波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设立工作,尽快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
  (四)拓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加快宁波进出口商品市场采购贸易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优化监管模式,深化试点内容,推广成熟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借鉴示范区做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积极推动有潜力、有意向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市场成为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在条件成熟时,争取享受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政策。
  (五)扩大进口贸易业务。加快发展宁波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宁波保税区进口商品市场、梅山保税港区进口商品市场等消费品进口专业市场和铜材、钢材、油品、煤炭、塑料等生产资料进口专业市场。培育各类进口服务平台和进口展会,培育进口龙头企业。抓住国家取消部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契机积极扩大进口。扶持我市进口常年展、临时展发展。借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做法,促进宁波保税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梅山保税港区开展汽车整车自营进口业务。加大进口贸易政策扶持,深化进口贸易便利化工作。
  (六)加大招商引贸力度。鼓励大市外企业来甬开展进出口贸易,鼓励通过宁波口岸进出口的外地企业落户我市,鼓励在异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我市外贸企业回归。继续开展招商引贸活动,对规模大、有贡献的企业,继续给予“一企一策”支持。
  二、进一步提升外贸发展质量
  (七)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我市流通型外贸大企业走外贸综合服务之路;积极扶持“世贸通”、“商贸通”和“宁兴云”等外贸电商平台,增强其服务于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能力;鼓励我市外贸电商平台与外贸企业联合,以多种形式开展外贸综合服务。招引异地实力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来甬落户。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通关、报检、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财政扶持、出口信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措施。
  (八)深化扶优扶强和帮小助弱工作。进一步落实外贸实力效益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实效企业)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服务制度,实施目标考评激励。督促外贸实效企业按三年发展行动计划做大做强,适时启动外贸实效企业退出和替补工作。鼓励县(市)区培育本地外贸实效企业。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融资保险协调等工作。提升通关、报检、退税、融资、保险等信用等级,搭建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在参展、融资、信用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市外贸风帆奖评选工作。
  (九)提升出口产品质量档次。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重点,加快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实施出口质量工程,完善出口质量奖评选工作,推进进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动我市出口产业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提升,不断提高自主研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比重。鼓励外贸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制定。深入实施“品牌强贸”战略,完善全市出口产品五级创牌体系,继续开展省、市级出口名牌评审工作,鼓励企业通过自创、收购、合作等多种方式扩大品牌产品出口。
  (十)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用足用好各级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和文化对外贸易发展。落实国家对服务出口零税率或免税政策。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服务贸易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
  (十一)发挥“走出去”对外贸促进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建设“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带动设备、材料、技术、服务“走出去”。支持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境外投资、支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国际合作和工程承包,带动产品出口,引进优质资源。
  三、进一步促进外贸企业增效
  (十二)减轻外贸企业各项费用负担。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建立健全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收费公示制度,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对经营有困难的重点外贸进出口企业,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十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的出口业务,生产企业在正常申报期内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进一步加快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退税速度,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单证无纸化申报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融资租赁货物出口,对其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十四)加大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适当下调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切实提高承保、理赔、追偿效率。加大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承保力度。拓展政府联合投保平台,发展中长期、海外投资保险和特险业务,探索融资租赁保险与担保业务。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支持不同性质保险公司开展出口信保业务。扩大进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深化信贸协作机制,发挥政策性公司的市场主渠道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全年确保落实160亿美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争取达到165亿美元。
  (十五)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鼓励全市各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业务和审查基础上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鼓励各金融机构为跨国企业集团提供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支持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六)改善外贸企业融资环境。有效扩大外贸企业进出口融资规模,大力发展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流程,探索该项贷款业务新模式。积极应用出口应收账款加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模式,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保理、订单融资、福费廷等业务,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拓宽外贸企业融资渠道,加强信托、租赁、股权等非信贷融资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四、进一步强化外贸服务保障
  (十七)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用好用足现有我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加快资金兑现进度。市财政统筹安排外贸发展资金3000万元(其中市财政新增安排2000万元,优化调整现有外经贸发展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的支持。
  (十八)切实提高通关通检便利化。尽早开展宁波口岸“三个一”工作,力争早日运行。大力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一个平台、一次录入、信息共享、一口办理”。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通关通检一体化改革。加快复制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调整宁波关区通关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属地海关或口岸海关办理海关通关业务。尊重市场和物流规律,由企业自主选择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纳税和验放地点。优化通关通检方式,简化查验作业环节和手续,提高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利用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查验效率。全面推广实施分类管理,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确保年内宁波口岸无纸化报关单比例达到80%以上。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强化诚信管理,推进检验检疫无纸化和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逐步实施“即报即放、即检即放”等多种口岸放行机制。选择重点区域(企业)重点产品开展冷链产品、可再生废品等一站式通关通检模式试点。优化归类、审价工作。
  (十九)提升外汇服务水平。深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简化技术进口用汇手续。便利外贸企业赴境外办展参展涉及的展览费、参展费以及出国人员费用等支出。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配套政策。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业务发展,完善象保合作区外汇管理机制。深化跨境贷款试点,支持境外销售采购中心建设。简化跨境融资租赁债权登记及租金结汇手续,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跨境租赁业务,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加强汇率避险产品创新和应用。
  (二十)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做好我市企业参加国外贸易摩擦案件应对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我市企业合法权益;继续推进在有关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设立预警示范点工作,推进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设;支持我市产业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制和贸易救济,完善产业安全数据直报体系,维护我市产业安全。
  (二十一)提高港口物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港口查验作业效率,提升出口查验当班箱准班出运率。在既定开箱查验率基础上,降低港区外开箱查验比例,降低查验费用。抓紧推进无纸化运作,设立进出口货物绿色通道,减少滞留时间。加大航线开发力度,增加各航区航班密度,加大宁波口岸舱位供给。加大进口货源开发,降低船公司空箱调运成本。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实现相关作业收费信息的公开、透明,方便客户查询、了解。在认真做好重点外贸实效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基础上,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对所有进出口集装箱实施优惠政策:预进场吊机费优惠10%,进口集装箱转栈费优惠10%。
  宁波是外贸大市,外贸规模大、依存度高、从业人口多,外贸稳定增长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事关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外贸稳增提质促效的认识,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24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