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甬检检【2012】190号) 当前位置: 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5 13:34:00 来源: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阅读次数:
 

关于开展“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建设的指导意见
 
北仑、慈溪、余姚、奉化、鄞州、宁海、象山检验检疫局,本局甬城办、保税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推动质量强国战略实施,服务宁波外贸及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宁波各出口工业产品集聚区域开展“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以提升我国出口工业产品总体质量安全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根本目的,按照“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协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
    构建“产区政府负责、企业严把质量、检验检疫监管、相关部门齐抓、行业协会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的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培育一批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优势突出、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有力的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三、基本原则
    建设和培育示范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示范引领原则。产业集聚效应明显,能在质量管理、自主创新、社会责任、行业自律等方面对其他产业集聚区和周边企业起到辐射带动、引领示范作用。
    (二)分级分步原则。示范区建设实行分级管理机制,即国家级、地方级两级,逐级培育建设。宁波地区的示范区建设成功后,可由宁波局推荐申请国家级示范区。
    (三)共推共建原则。示范区应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形成政府领导、检验检疫指导、相关部门联动、企业主动参与、行业协会协调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虚拟划区原则。示范区不同于一般的“有形区域”。可在产业集聚区域选定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进入示范区,也可以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进行整体推进。
    (五)动态管理原则。对示范区的创建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已创建的示范区,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取消称号。
    四、基本条件
    建设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示范区年度出口贸易总额占当地出口总量较大比重,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政策。
    (二)质量整体水平较高。示范区拥有一定数量的大中型企业,大部分都能达到一、二类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稳定,没有发生严重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
    (三)质量管理机制健全。当地政府重视该产业聚集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建设示范区有较高的积极性。成立区域管理机构,有效整合管理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四)产业发展环境良好。当地政府出台配套政策扶持,基础设施和功能配套不断完善。行业协会能发挥作用,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
    五、鼓励政策
被确定为宁波地方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给予以下鼓励政策:

    (一) 对示范区内企业出口产品实施验证监管方式或信用监管方式,区内骨干企业优先列入出口免验企业推荐计划。对示范区内标杆企业实行一类企业检验监管方式。
    (二)加强对支柱产业和主打产品在进出口政策上的支持和倾斜,促进结构调整。对区内企业开设检验检疫绿色通道,给予检验检疫便利通关服务。
    (三)支持示范区内开展服务支柱产业发展的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实验室,帮助其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并认可其检测报告。
    (四) 优先在示范区内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对比标杆,推荐企业参与国际间质量管理交流活动。
    (五)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帮助企业争取在应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方面的知情权、话语权和参与权。
    (六)对示范区内企业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注册审批等方面,提供更为快捷便利的服务。
    (七)在出台有关示范区内主营产业的检验检疫新政策前,优先征求示范区内政府、企业意见;邀请示范区内企业专家代表参与制定有关示范区内主营出口商品的技术规范。
    (八)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地情况给予的其他优惠措施。
    六、创建程序
    (一)申请。各分支机构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工作。示范区创建由当地政府向宁波局提出申请,由当地政府与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示范区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入区申请。
    (二)建设。由当地政府组织成立示范区领导小组,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他单位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及组员。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各项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
    (三)验收。宁波局检管处在示范区创建6个月内组织进行验收,对示范区的企业情况、出口贸易、质量状况、通报退货等指标进行考核。确定为宁波地方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示范期为三年。
    (四)评优。示范区验收通过后,企业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示范区标杆企业,标杆企业数不得超过示范区企业总数的10%。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初审通过后,报宁波局检管处组织复审。审核要求参照《出口免验初审条件》。复审通过后定期举行集中授牌。
    (五)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区称号:
    1.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2.示范区内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质量违法行为的;
    3.示范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及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
    4.其他与建设示范区总体指导思想和目标相违背的。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宁波检验检疫局负责协调宁波各“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所在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培育推进工作,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络。
    (二)加强宣传。积极通过媒体宣传示范区创建工作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通关效率的积极意义,提高各地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参与创建示范区的积极性。
    (三)确保质量。各分支机构要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在规划配套建设情况、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保证情况、企业产品质量状况、检验监管工作情况、相关部门联动情况、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方面的检查,确保示范区工作质量。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