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政策发布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推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4〕14号)和《关于加快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技术〔2012〕200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9月3日
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推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4〕14号)和《关于加快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宁波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列支,主要用于工业设计产业的扶持和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美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四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宁波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发布专项资金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和评审,以及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原则、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扶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优先支持符合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方向的重点项目。
(二)竞争择优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三)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依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园区和工业设计各类奖项获得者,以及对工业设计需求较大的制造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设计主体培育: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能力建设,对国家级、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奖励;
(二)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培育: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发展,对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园区(基地)给予奖励;
(三)设计与制造业对接:促进设计与制造的产业对接,对“示范性设计对接”和“政府助设计”项目给予补助;
(四)工业设计推广活动:对市级工业设计比赛、对接、培训、推介交流等活动给予补助,重点支持“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
(五)工业设计成果评定:对在“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Reddot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奖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六)其他与工业设计相关的项目和活动补助,以及其他为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支出。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对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实施的工业设计相关项目,优先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园区(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实施市级工业设计园区年度分档考核,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其新培育的工业设计企业或新引进的市外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园区2万元的补助;对园区开展的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活动,优先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其中对其开展的市级重大工业设计活动及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市级工业设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每年择优评选一批“示范性设计对接”项目,对经评定的“示范性设计对接”项目,给予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实际合同执行价格(付款价)的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并在“和丰奖”中冠以“最佳设计对接奖”名称表彰。
对本地制造企业当年购买工业设计成果或服务总金额不低于10万元,可申报“政府助设计”项目。对列入“政府助设计”项目补助计划的,给予实际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四)对工业设计园区、高校、协会等单位牵头组织开展面向全市的工业设计比赛、对接、培训、推介交流等工业设计推广活动,列入补助计划的,给予其活动实际支出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并由市级工业设计主管部门选派参加的上述活动,按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收取费用的50%,给予参与单位经费补助,单项活动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的单项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按每年的大赛实施方案执行,“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活动的其他费用按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补助;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iF产品设计奖、Reddot产品设计奖等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同一企业(机构、中心)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我市类同的财政政策。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注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示范性设计对接”项目、“政府助设计”项目、工业设计推广活动、工业设计成果评定、其他推进项目和活动,具体申报要求以通知形式另行发文。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属地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由所在县(市)区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列入补助计划并确定补助金额,相关内容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nbeic.gov.cn)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资金,企业(机构、中心)到属地财政办理拨款手续。
(三)有关申报通知文件和申报表格可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nbeic.gov.cn)查询下载。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补助、工业设计园区认定和补助具体见相关的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项目的申报和补助具体见大赛实施方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资料。对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单位,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设立财务科目单独核算,应将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工业设计、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等领域,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由市经信委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30日后执行,原《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技术〔2012〕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