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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多种产品采取行动 当前位置: 政策发布

发布日期:2018-07-12 17:12:23 来源:香港贸发网 阅读次数: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最近对多种产品采取行动,及就产品召回征询意见,概述如下。


    复合木制品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了一项最终规则,裁定某些未经处理的复合木制品所含的铅、安全标准ASTM F963 管制物质,或特定邻苯二甲酸酯,没有超过儿童产品、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的法定含量限制。根据这项最终规则,从7月23日起,这些复合木制品(碎料板、硬木胶合板、用原始木或消费前废料制造的中密度纤维板)毋须进行第三方检测。


    根据2008年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产品可接触到的部分含铅量不能超过百万分之100(100ppm);儿童产品和供消费者使用的家具上的油漆或其它表面涂料,含铅量浓度不可超过90ppm。《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也禁止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特定邻苯二甲酸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的消费品安全标准ASTM F963,规定若玩具的表面涂料及可接触到的底层涂料有机会被儿童吸吮、放进口中或者吞入,便须符合8种金属元素的可溶性限制,分别是锑、砷、钡、镉、铬、铅、汞及硒。


    一般而言,制造商须委托第三方检测产品,验明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发出儿童产品证书,以及把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投入美国商业市场。不过,一些来自外间机构的报告显示,以上3种复合木制品所含的铅、ASTM F963管制物质,或特定邻苯二甲酸酯,浓度并没有超过法定限制。


    婴儿换洗产品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婴儿换洗产品制定了强制性安全标准,把目前自愿性遵守的《家用婴儿换洗产品安全标准规格》(ASTM F2388-18),在没有任何修订下,以引用方式纳入新的规则内。此外,委员会还修订了有关第三方合规评估机构的规例,以便把婴儿换洗产品的安全标准列入规定通知清单。新标准将于2019年6月26日生效。


    按照ASTM F2388-18的定义,「换洗产品」是指换洗台、换洗台配件、附加换洗组件或弧形换洗垫。安全标准规格界定「换洗台」是指「一种升高的独立结构,专门用于支撑和盛载重达30磅(即13.6公斤)的婴儿在平卧的姿势下,让照顾者更换尿布」。换洗台可以变为其它家具的组件,或从其它家具的组件变成换洗台(例如梳妆桌、桌子、厨柜、书架或游戏围栏),也有拉出或拉下的换洗表面,并可能有储存尿片及其它尿布用品的地方。换洗台配件的定义是「一种附加在婴儿床或游戏围栏上的配件,专门用于把产品变成换洗台,一般有刚硬的框架,备有柔软织物,或网边或底部,或两者兼具」。附加的换洗组件是「刚硬的附加品,或独立产品,可与其它家具组件一并使用,提供隔栏作用,保护婴儿在更换尿布时不会摔下去」。弧形换洗垫是指「设有隔栏的换洗垫,防止婴儿在升高的表面更换尿布时摔下去」。在公众地方如公共洗手间使用的换洗台,是属于《商用尿布换洗台安全标准规格》(ASTM F2285)管制范围之内,因此不受ASTM F2388-18安全标准规格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最终规则规管。


    大多数换洗台及附加换洗组件以木材制成,而弧形换洗垫则普遍使用以合成物料覆盖的泡沫材料制造,边缘是弧形的。附加在婴儿床或游戏围栏上的换洗台配件,一般用塑胶或裹上泡沫材料的木材制成。换洗台的设计款式繁多,某些换洗台更设有抽屉、储物柜或可伸缩楼梯,协助小孩子走上去。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4条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为多种婴幼儿耐用品制定消费品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必须与自愿性标准大致相同,假如委员会认为更严格的要求能进一步减少与产品有关的风险,则可制定更严格的标准。截至6月底,委员会已经颁布多种婴幼儿用品的安全标准,例如高脚椅、婴儿换洗产品、婴儿摇床及摇篮、浴椅、婴儿浴缸、便携床栏、床边婴儿床、足尺寸婴儿床、非足尺寸婴儿床、婴儿秋千、婴儿学步车、游戏围栏、婴儿车、幼儿床、手提婴儿篮、框架式婴童背带、便携悬挂椅、柔软幼儿背带、婴儿吊袋、婴儿弹椅及儿童摺椅和矮凳。在6月底,委员会未就加高座椅、固定活动区、闸门和其它儿童围栏颁布安全标准,但委员会已就其中两项产品(即加高座椅和固定活动区)的安全标准提出建议。


    活动区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正就制定固定活动区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建议,咨询相关人士的意见,截至9月4日为止。鉴于已汇报的受伤事故的严重性和频率较低,委员会认为目前的自愿性标准ASTM F2012–18已能充分应对这些产品带来的一般风险,例如尖角、细小零件、油漆铅份、弹簧外露、意外摺合、标签、易燃性之类。因此,委员会建议强制性标准采用目前自愿性标准的形式。


    按照ASTM F2012-18的定义,固定活动区是「一种独立式产品,目的是要保持固定位置,使坐着或站立的幼儿的躯干完全被其包围着,在受限制的活动范围内走路、摇动、玩耍、旋转或弹跳」。这些产品的使用对象是在不用协助下可抬起头但尚未到学行阶段的幼儿。固定活动区产品有不同款式和设计的复杂度,但一般包含一个座位,或悬挂在使用弹簧的框架,或由底部一个固定基础支撑着。ASTM F2012-18也把使用弹簧的固定活动区界定为「固定活动区的座位或站立平台是由弹簧(或同样具弹性的物品)在下面支撑或在上面悬挂着」。对于使用弹簧的固定活动区,小孩在使用时应该不能够把脚平放在地上。固定活动区的定义不包括弹跳椅。


    产品召回的效力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一直致力增强召回消费品的效力。相关人士可于9月5日前向委员会提交这方面的意见。具体来说,对于召回产品的公司目前使用的方法及制度,如何协助直接通知消费者及针对性通知购买了须召回的产品的消费者,委员会正咨询这方面的意见。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感兴趣的范畴包括:(1)直接通知消费者有关召回的现有方法(例如邮件、电邮、短讯);(2)直接召回通知的回应率及影响回应率的潜在因素;(3)电子商贸零售商/第三方平台使用直接通知的能力;(4)与直接通知有关的成本;(5)阻碍公司采用或改进直接通知的挑战与障碍(例如法律和技术方面的障碍,以及在隐私、安全和成本方面的挑战);(6)现有或正在开发的技术,这些技术可帮助召回产品的公司获得直接联络资料,或有能力联络购买者及发出直接召回通知;(7)在售货点收集直接联络资料的方法;(8)过往曾与第三方实体合作,能够确定或联络到曾经购买须召回的产品的消费者;(9)通过购买数据获得某些消费者的资料,从而提供直接通知;(10)令发出的直接通知更有效的方法(例如通知类型、接触次数),以及委员会协助向消费者发出直接通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