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通过玩具安全新标准:FPREN 71-14:2014 当前位置: 政策发布
CEN通过玩具安全新标准:FPREN 71-14:2014 “玩具安全 - 第十四部分:家庭用蹦床”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成员国于2014年10月7日结束的投票表决中通过了FprEN 71-14:2014标准,该项标准在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编辑评论后会提交公布。
该项标准对置于室内或室外地面之上,一次仅供一人使用的家用蹦床及其入口设备和围栏的要求和测试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但不包括以下设备:
. 用作运动器材的蹦床,涵盖在EN 13219中;
. 浮动充气蹦床,涵盖在EN 15649系列标准中;
. 在公共游乐场使用的蹦床;
. 斜垫蹦床;
. 充气蹦床;
. 健身蹦床,包括医用蹦床;
. 带有其他特征(如:帐篷、篮球框)的蹦床;
. 埋在地面上的家庭用蹦床。
该标准将蹦床分为3类:小型、中型和大型。
该项标准对不同类别的蹦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室内用小型蹦床应装有防滑角;中型和大型蹦床应装有围栏而非扶手。
其他一般要求包括:
. 围栏的最低高度;
. 框架软垫系统最外围材料和围栏材料的耐久性;
. 手指、头、颈和脚的陷入危险,与EN71-8中的要求类似;
. 悬挂系统的夹伤和压伤危险;
. 框架垫片及悬挂系统的抗冲击性;
. 支杆和扶手的保护;
. 蹦床不同部位的强度,包括围栏、框架、垫片与框架之间固定部位、入口设备、垫子和悬挂系统等;
. 稳定性。
EN 71-1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家庭用蹦床,但不包括EN 71-1以下标题的要求:
. 边缘;
. 利尖;
. 突出部位;
. 儿童可进入的玩具。
不过,这些EN71-1的要求对设计给年龄不满36个月的儿童使用的蹦床并无豁免。
警告要求:蹦床或其包装上应标识在售卖时清晰可见的警告语:“警告:仅供家庭使用”。
非意图给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蹦床应按照EN71-1标识警告语。
以下警告应于使用者站在入口设备前时可见:
. “警告:最大重量XX千克”;
. “警告:仅供一个使用者使用。存有碰撞危险”;
. “警告:仅在成年人监护下使用”;
. “警告:[明确规定蹦床用于室内和/或室外];
. “警告:不得翻筋斗”;
. “警告:弹跳前务必确保网开口已关闭”;
. “警告:务必阅读使用说明”;
. “警告:网应每(*)年更换一次”。
(*) 内的时间由制造商决定。
应将上述大写字的警告与装配产品主要尺寸以及蹦床周围需要自由空间一起标于包装上和/或在售卖的时候清晰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