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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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4-24 09:40:00 来源:甬政办 阅读次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精神,引导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促进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小升规”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培育创业创新主体,壮大产业发展源头,为我市工业强市建设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培育扶持。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实行工作聚焦、政策聚焦、资源聚焦、服务聚焦,着力推进小微企业提升发展。

  (二)坚持“专精特新”。促进“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努力形成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企业。

  (三)坚持提升发展。促进“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成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推进产学研结合和产业链、服务链延伸,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提升“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内涵发展动力。

  (四)坚持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规划建设一批小微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向各类产业集聚区、基地、园区集聚,提高集约节约发展能力。

  (五)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小微企业量大面广、个体差异大的特点,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小微企业区别对待,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实施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动态调整一批,不搞“一刀切”,扎实有序推进“小升规”工作。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小升规”工作目标任务,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为重点,确定2013~2015年全市“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累计3000家以上,实现“小升规”企业累计2000家以上。

  四、政策举措

  (一)减轻税费负担

  1.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扶持“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2.“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3.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5.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确认,并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6.“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至2014年底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7.“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按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减征。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8.从2014年起,今后三年市财政每年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对上年度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按每家奖励2万元的标准,统一划拨各县(市)区实施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9.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10.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11.积极支持“小升规”企业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其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开展“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实现减员增效。大力鼓励“小升规”企业成为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企业,走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充分发挥和运用国家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12.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

  13.积极推进“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项目,可按其实际发生的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14.我市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支持“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制造水平提升、研发能力提升、专业化发展、信息化应用等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三)强化融资服务

  15.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对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在政府年度考评奖励中予以倾斜。对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16.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积极推进各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合作对接活动,搭建投融资平台,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17.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市级财政资金的增信放大作用,帮助“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获得低成本、快速审批的担保贷款,提供更优质、全面、优惠的服务。

  18.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主动为“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把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担保情况,作为国家和市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经审计核实后,在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结算时,按其有效担保额的150%计算。

  19.积极开展政银企合作。市经信委与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联合开展支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金融服务三年专项行动,与农业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与渣打银行宁波分行开展为我市“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无抵押贷款利息优惠活动。至2015年底,浦发银行宁波分行每年落实专项信贷规模20亿元,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坚持减费让利,对于以抵押、质押和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保为担保形式的我市“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上浮10%;对于以保证为担保形式的贷款或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上浮30%。农业银行宁波分行重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在技术改造、创业创新、上规升级、吸纳就业等方面建立项目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优质“小升规”企业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实施优惠的贷款定价。

  20.充分发挥宁波8718中小微企业网上融资服务平台、宁波市外经贸企业网上融资平台等各类融资平台作用,重点开展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的融资服务,推送金融政策,推荐融资产品,了解融资需求,创新服务模式,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21.支持“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及进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给予坏账补偿及利息支持。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外贸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险给予重点支持。

  (四)优化资源配置

  22.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中安排5%专项用于小微企业发展,制定小微企业专项用地指标使用管理政策,有序推进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新建标准厂房优先保障“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生产经营用房需求。

  23.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积极引进“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入驻的小微企业集聚区,优先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根据培育“小升规”企业业绩和新增小微企业数给予补助。规划建设和认定一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按“小升规”企业培育成效和培育对象企业入驻数量给予补助。每年评选和扶持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培育“小升规”业绩显著的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单位产出低的小微企业发展。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主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按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25.推动“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提高管理水平。对开展管理咨询的“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管理咨询优秀企业。鼓励和引导管理咨询机构开展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26.加强“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培训服务。加大力度为“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现代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政策法规等各类素质提升培训。

  27.加大对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参加政府组团项目赴境内外交流合作和参展,鼓励其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每年组团参加中博会或APEC技展会,我市的展位优先提供给“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并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及境内重点涉外展会的摊位费给予支持。

  (五)加强公共服务

  28.进一步健全企业服务长效机制。为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送政策、送信息、送服务、送温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企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工作重心下移,定期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以政策落实、创业创新、融资服务、上规指导、转型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服务,积极为“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的指导服务。

  29.建立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加大小微企业社会服务资源整合力度,使之成为政府、服务机构和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

  30.积极为“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价廉的社会化服务。每年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资金比例不低于50%,按照政策引导、资源整合、解决瓶颈、扶持发展的思路,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引导服务性产业与优势制造业的有效对接,加快完善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各类行政许可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各类新型业态发展,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的服务空间。

  31.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认定扶持一批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鼓励其为“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其所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享受国家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32.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建成以市8718平台为枢纽、各县(市)区8718子平台为基础,模具、文具、汽车零部件、轻纺针织等12个产业集群为窗口平台的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实现“一点提问、全网联动、件件着落、全程追溯”的智慧服务平台,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智慧化的服务。实施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提升行动,建立平台网络互联互通、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服务考核制度,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服务奖励和服务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发挥平台网络信息化服务中小微企业作用。

  33.建立小微企业发展顾问制度。聘请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经济学家、管理咨询和创投机构专家等与小微企业发展相关的知名专家学者作为我市小微企业发展顾问,探讨研究小微企业发展的趋势方向和路径,创新发展机制。

  34.开展小微企业培育和监测服务。依托全省小微企业培育和监测平台,建立全市“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信息库,切实做好“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的数据报送、运行监测和情况分析,积极提出解决小微企业经济运行中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加强入库培育、动态调整和跟踪服务工作。

  五、保障措施

  35.加强组织领导。宁波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小升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小升规”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力推进我市小微企业提升发展。

  36.建立责任机制。建立“小升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机制,将省政府下达的“小升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健全市、县(市)区工作联动,加强工作考核。各县(市)区要将“小升规”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从基层源头抓“小升规”工作,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

  37.狠抓工作落实。市经信、统计、国税、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指导“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上规条件和操作流程,对符合上规条件的企业,依法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市统计、经信部门每年联合公布上年度全市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名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扶持“小升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8.加强督查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研究制订落实“小升规”工作的具体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减负办每年对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小升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39.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要以落实“小升规”政策为重点,深入宣传国家、省、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让小微企业广泛知晓、用足用活政策。要加强典型宣传报道,树立一批“小升规”的先进典型,增强“小升规”企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