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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甬质示办 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2016-03-08 12:31:06 来源:宁波市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 阅读次数:
                              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                  
 
 
                       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增强童车出口生产企业诚实守信、质量管理意识,鼓励童车出口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快形成出口童车产业的集聚优势,促进产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申请、认定、授牌、监督等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甬经信轻工〔2015〕237号,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示范区建设工作。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具体负责示范区企业的认定、分类及监督等职责,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波市经信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积极推进示范区建设。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进入示范区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在示范区区域内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二)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遵守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在日常经营、生产活动中诚实守信,上年综合信用等级周期评定为B类及以上,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社会信誉度高;
(四)主导产品属于童车相关产业,具备一定进出口规模,相关产品年出口批次达到50批以上或具备相当的生产能力;
(五)企业按照《宁波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未被列为四类企业;
(六)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生产工艺先进,童车相关产品质量稳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
第五条  分级管理原则。示范区内企业按照标杆企业、骨干企业和达标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标杆企业除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年产值达3亿元以上,产品质量保持长期稳定,拥有自主品牌;在国内同行业中,产品档次、质控能力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
骨干企业除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产品质量较为稳定,拥有自主品牌;在地区同行业中,企业规模、产品档次、质控能力处于较好水平。
示范区内其他企业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条件的纳入达标企业管理。
 
第三章  审核认定
第六条  申报程序。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填写《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申请表》(附件1)和《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3),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于每年四月底前报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七条  动态调整原则。自企业初次分级评定满一年后,示范区企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调整分级级别,填写《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晋级审批表》(附件2),并于每年四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评估审核。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到企业入区申请或晋级申请后,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考核。
第九条  认定。对符合条件准予进入示范区的企业、调整级别的企业,由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条  授牌。对批准认定的标杆企业和骨干企业,由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和授予荣誉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遵循检验检疫机构与地方政府共建的原则。充分依靠地方政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共同推动童车行业发展。
 
第十二条  示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给予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对示范区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并提供监装便利;另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逐步推行无纸化报检。
(二)实施标杆企业优势出口产品的认定工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优先推荐标杆企业为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促进名优企业、名牌产品扩大出口。
(三)示范区企业可优先成为市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点成员;帮助企业争取在应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方面的知情权、话语权和参与权,提高企业的预警和应对能力。
(四)为示范区提供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为企业产品在设计、验证、检测和认证等环节提供服务。
(五)支持企业建立实验室,帮助建立体系和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对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的企业,认可其检测报告。
(六)优先在示范区内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安全的国际体系认证,开展企业质量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对比标杆以及参与国际间质量管理交流活动。
(七)市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与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联系和交流,利用网站、会刊、新媒体等信息发布的有效渠道和途径,服务区内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区内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一)自觉维护示范区形象和声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序竞争,诚信经营;
(二)自觉参加示范区的相关活动,遵守示范区内的各项条例和规章,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示范区的监督和管理;
(三)不断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研究,不断提升进出口童车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结合宁波市外向型经济和区域经济特色,积极探索调结构、转方式、促增长、寻创新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流程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对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示范区以及区内企业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根据其影响程度予以暂停直至取消示范区企业资格。
(一)暂停情形: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出口童车产品被国外通报、退货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3.企业抽检连续出现同类问题不合格批次的;
4.企业存在偏离示范区企业评定要求的情形。
(二)取消情形: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连续二次以上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出口童车产品被国外通报、退货,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不接受监督管理,不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职责的;
4.暂停称号整改期限内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有效整改的;
5.企业主动退出示范区的;
6.其他严重影响示范区健康发展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暂停示范区资格的企业,在相关影响消除后,经重新评定符合条件的,可予以恢复。对取消示范区资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区。
第十八条  对暂停以及取消示范区资格的企业将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示范区内企业同时接受地方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对于存有社会不良反映的企业,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申请表
https://tuoaitang.oss-cn-hangzhou.aliyuncs.com/nbtjpa.cn/2016/0308/20160308123843580.docx

附件2: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晋级审批表
https://tuoaitang.oss-cn-hangzhou.aliyuncs.com/nbtjpa.cn/2016/0308/20160308124002519.docx

附件3: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https://tuoaitang.oss-cn-hangzhou.aliyuncs.com/nbtjpa.cn/2016/0308/2016030812404032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