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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被仿冒厂家维权 推责案外人竟是股东儿子 当前位置: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3-12-11 15:01:00 来源:北京晚报 阅读次数:
一款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儿童自行车,在全国很多省市被发现仿冒品。童车生产企业起诉维权,被告公司此后提交的一份工商处罚决定书却将侵权人指向了一名案外人,这一变故使一个普通的侵权案件变得有些扑朔迷离。
  但最终法院判决并未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公司被认定构成侵权,被判赔偿12万元。
童车被仿冒厂家维权
配图与本文无关。
  市面上发现侵权童车
  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儿童自行车的企业。2011年9月,优贝百祺公司发现,淘宝网上很多店铺在公开销售一款“贝嘉琦”童车,与优贝百祺公司申请专利的“小骑手表演车”外观设计极为近似。随后,他们在北京、沈阳、抚顺、重庆、成都、西宁、石家庄、郑州等地的市场上,也发现了这款涉嫌侵权的童车在销售。
  优贝百祺公司发现,涉嫌侵权的童车除了修改文字、增加车篮和前挡泥板外,无论从车架造型、带提手的车座、贴花设计、水果色运用以及2.4英寸山地轮胎的使用上等等,都存在抄袭设计的行为。
  优贝百祺公司的童车使用的是铝合金高档配置,采用了环保无毒材料,但涉嫌侵权的童车用的却是低价原材料,对该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都造成了损害。
  为了取证,优贝百祺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公证员,从北京百荣世贸商城二期的一家个体商户以及成都、重庆、郑州四地分别购买了涉嫌侵权的童车,并进行了证据保全。
  在这些童车的合格证和外包装箱上明确载明生产商为“天津市三合顺工贸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说明书的联系电话和生产地址、公司网址也都是三合顺公司的。而这家三合顺公司,曾是永久自行车的贴牌工厂。
  随后,优贝百祺公司委托律师发函要求三合顺公司停止侵权,但没有奏效。于是,优贝百祺公司将天津三合顺公司和百荣世贸商城的个体户白某告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侵权指向一名案外人
  该案先后开了多次庭。法庭上,令优贝百祺公司的代理律师刘少彬较为意外的是,天津三合顺公司竟然否认涉嫌侵权的童车是由该公司生产制造的。
  三合顺公司方面称,涉案童车是由一名叫曹某的人非法组装加工并出售的,与三合顺公司无关,并称三合顺公司已经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了曹某假冒三合顺公司“贝嘉琦”商标的行为。
  2012年3月,刘少彬律师前往三合顺公司实施调查,并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派出所查询得知,三合顺公司所称的曹某,其实是三合顺公司其中一股东的儿子,是三合顺公司董事长的外甥。
  三合顺公司的对外网站上显示,曹某系该公司的研发部经理。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派出所登记的户籍信息中记载,曹某的服务处所也是三合顺公司。
  据此,优贝百祺公司认为,曹某与三合顺公司有紧密的关联关系。
  在后续审理中,三合顺公司承认了曹某与三合顺公司的关联,但仍称侵权行为不是三合顺公司所为。该公司表示,曹某虽然曾经担任公司研发部经理,负责少量研发和销售工作,但已于2009年被三合顺公司开除。但三合顺公司并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
  措手不及的工商处罚决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合顺公司向法庭出具了一份由天津市武清区工商局对曹某个人无照组装“贝嘉琦”童车的处罚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于2012年4月24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载明:曹某于2012年3月1日,在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投资1.5万元,擅自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六街村从事儿童自行车组装销售。至被检查时止,共组装儿童自行车20辆,已销售4辆,未销售16辆,每辆儿童自行车获利润50元,共获违法所得200元。
  武清区工商局认定曹某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责令曹某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工商部门的这份处罚决定令优贝百祺公司有些措手不及。实际上,它意味着工商部门已经确认曹某个人仿冒了三合顺公司的童车,撇清了三合顺公司与该案的关系,把侵权责任都推给了曹某个人。
  优贝百祺公司并不认可这份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但由于不属于与处罚决定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优贝百祺公司无法就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破解突如其来的“证据”
  在最后几次庭审中,优贝百祺公司的代理律师刘少彬经过仔细分析、推敲,发现了其中的几处逻辑“漏洞”。
  首先,工商部门认定曹某“至被检查时止,共组装儿童自行车20辆,已销售4辆,有16辆未售出”。而本案中第一被告三合顺公司的“贝嘉琦”童车销售数量远远超过这一数字。根据个体户白某提交法庭的“贝嘉琦”童车销售单,该童车在2011年11月,仅白某就购买了345辆,此数字还不包括白某和其他经销商另外购买的数量。
  其次,工商部门认定的曹某非法组装童车的地点与三合顺公司“贝嘉琦”童车厂不是同一地点,因此不排除曹某在负责三合顺公司“贝嘉琦”童车生产、销售的同时,另外又在他处无照经营。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本案中三合顺公司的“贝嘉琦”童车早在2011年11月、12月就已经开始销售,而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显示,曹某是在2012年3月才开始组装童车的,曹某非法组装童车的时间与本案并不相符。
  据此,优贝百祺公司得出结论认为,工商部门的处罚事由与本案无关。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2012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优贝百祺公司已取得“小骑手表演车”的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车身、合格证、说明书及外包装箱等多处均显示生产商为被告三合顺公司。三合顺公司也认可其生产 “贝嘉琦”牌童车。
  三合顺公司虽然提出曹某早已被公司开除,但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辩解。庭审中,三合顺公司还提出,自己并不生产涉案产品及类似款型产品,并指出其正规产品的说明书、CCC标志、执行标准及外包装箱与涉嫌侵权产品有多处明显不同。但法院认为,在前述证据已初步指向三合顺公司时,单以涉嫌侵权产品与其生产的其他款产品不同为由,并不足以实现其证明目的。
  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最关键的工商处罚决定,法院认为,处罚决定书记载的案外人曹某等无照组装儿童自行车的时间晚于本案中第二被告白某的进货时间,组装数量和销售数量均小于白某实际进货数,因此综合全案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三合顺公司就是涉案童车的生产者、销售者。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三合顺公司制造、销售涉案童车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个体户白某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从三合顺公司合法购买取得,具有合法来源,且白某对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优贝百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判处天津市三合顺工贸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白某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三合顺公司赔偿优贝百祺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三合顺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同时表示,如果三合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发现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生产的有效证据,可以依法追究该案外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该案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执结完毕。J009

  律师说案

  本期主讲 刘少彬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现执业于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商标异议、争议;驰名商标认定;商标、著作权、专利权侵权诉讼;仿冒及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法律事务。
  近几年来,先后为微软公司、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芬兰美卓造纸机械公司、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等众多国际知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同时为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常年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