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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增新规四岁以下乘车须配安全座椅 当前位置: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5-11-10 14:17:47 来源:中国婴童网 阅读次数:
    江苏省会在日前新提交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中,对儿童乘车安全作出了新的规定: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座椅。此前提交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儿童年龄要求仅为6周岁以下。
  

   ● 乘车配备儿童安全座椅门槛从6周岁改成4周岁

  此前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一项条款:“携带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在这一最新版本的草案中,有关儿童配备安全座椅的“年龄槛”有所调整,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应当安排其在后排座位就座;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座椅。

  ● 关于儿童乘车安全法规国内4地已有先例

  目前上海、山东、深圳、大连等4个省份或城市,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明令禁止未满未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副驾驶位。

  其中,上海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驾驶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儿童安全座椅。

  同年(2014年)8月1日起,山东省也实施内容相同的新政,不过加了个限定条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此外,深圳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同内容的新政。紧接着,3月24日大连开始实施相关新规,但只指出“机动车前排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涉及儿童座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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