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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 企业标准和动态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12-26 14:52:09 来源:宁波市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
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
企业标准和动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快形成核心出口竞争力,全面提升宁波市出口童车和儿童汽车座椅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示范区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示范区积极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入区企业标准:
    (一)设立在示范区区域内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二)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遵守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在日常经营、生产活动中诚实守信,上年综合信用等级周期评定为B类及以上,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社会信誉度高;
    (四)主导产品属于童车相关产业,具备一定进出口规模,相关产品年出口批次达到50批以上或具备相当的生产能力;
    (五)企业按照《宁波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未被列为四类企业;
    (六)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生产工艺先进,童车相关产品质量稳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示范区内企业按照标杆企业、骨干企业和达标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标杆企业除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年产值达3亿元以上,产品质量保持长期稳定,拥有自主品牌;在国内同行业中,产品档次、质控能力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
    骨干企业除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产品质量较为稳定,拥有自主品牌;在地区同行业中,企业规模、产品档次、质控能力处于较好水平。
    3. 示范区内其他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达标企业管理。
    4.审核程序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填写《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申请表》和《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于每年四月底前报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 动态调整原则。自企业初次分级评定满一年后,示范区企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调整分级级别,填写《宁波市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晋级审批表》,并于每年四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