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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入境检疫检疫局《关于推进省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检检【2014】53号等 当前位置: 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13:42:00 来源:宁波出入境检疫检疫局 阅读次数:

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推进
省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甬城办、保税办:
    目前,宁波已建成5个省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形成了“地方政府负责、企业严把质量、相关部门齐抓、行业协会协调”的出口质量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推进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出口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不断引领区域出口质量提升。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示范区的培育和创建力度。结合本区域产品集聚特点,根据企业和政府需求,有条件的区域可积极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继续做好示范区的动态管理和持续提升工作。要巩固示范区现有的建设成果,将周边优秀企业及时纳入示范区,对诚信低、质量管理差的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在区内开展“质量互助”“对比提升”等活动,帮助区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三、示范区内企业优先推荐质量奖励。对区内标杆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检验检疫“出口免验”和“出口质量奖”。
    四、示范区内企业优先实施自主监装。对区内企业出口双边协议国家商品,优先实施出口企业自主监装,方便企业出口,提高装运前检验工作效率。
    五、在示范区内实施进口便利化措施。对示范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等,给予高效快捷的检验检疫进口便利化措施。
    六、为示范区内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服务。发挥宁波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服务中心作用,为区内企业优先提供“一对一”培训和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指导。
    七、为示范区内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服务。发挥检验检疫各实验室作用,为区内企业优先提供技术培训和检测认证服务。在区内组建“产业质量技术促进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可选择示范区内一1-2个技术难题,集中技术力量攻关,帮助解决行业重点技术难题,研究成果让区内企业共享。
    八、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原产地政策服务。启动“产地证资源深度开发工程”,主动为示范区内企业送政策上门,做到应签尽签,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产地证优惠政策。
    九、进一步深化示范区检政合作。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协调领导下,密切与相关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示范区的良好局面,共同发挥示范区质量引领示范作用。对建设成熟的省级示范区,可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报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宁波检验检疫局
2014年3月11日

 





 
 
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分工
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通知
 
各分支局、各办事处,本局各业务管理处:
    为进一步提升宁波口岸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完善宁波口岸业务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服务“四个宁波”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局进口业务分工及其要求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口岸分支机构检验检疫进口业务问题
明确下列只能在到岸港区完成或者最适合由到岸港区完成的检验检疫业务,由到岸港区所属分支机构承担。包括:

    1. 进口散装原油、散装石油制品、散装煤炭、散装金属矿及非金属矿、散装粮食、散装危险化学品等散装货物。
    2. 入境流向商品、非法检商品和监管条件仅为L的入境商品。
    3. 出口退运货物口岸查验业务(退运货物调查等后续监管由目的地分支机构承担)。
    4. 入境特殊物品(《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60号令)。
    5. 进口放射性检测。
    6. 其他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的进口检验检疫业务。
    二、关于要求在指定查验场地、场库(以下统称监管场所)实施集中查验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业务问题
    明确质检总局有指定、特定口岸要求的,由指定、特定口岸所属分支机构承担。其他没有指定、特定口岸要求,但对监管场所有一定要求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到岸港区所属分支机构或具备监管场所条件的目的地分支机构承担。
    1. 进口水果、粮食、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肉类、种苗、罗汉松、整车等有指定、特定口岸要求商品。
    2. 进口皮毛、原木、栽培介质、植物源燃料等特殊用途植物产品和冰冻水产品。
    3. 进口食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接触产品。
    4. 进口废物原料、集装箱装载危险化学品。
    5. 随货的进口集装箱和木质包装检疫及检疫处理。
    6. 其他需要在监管场所实施集中查验的进口商品。
    7. 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隔离检疫或指定加工等后续监管的,相关后续监管工作由目的地分支机构承担。
    三、关于特殊监管区域的检验检疫业务问题
    明确进入到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检验检疫业务,由特殊监管区域所属分支机构承担。
    四、关于目的地分支机构承担进口检验检疫业务问题
    下列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由目的地分支机构承担。
    1. 需安装调试的机电设备类产品。
    2. 没有监管场所要求,企业自主选择目的地查验的进口货物。
    3. 目的地分支机构所辖区域具备监管场所,且企业自主选择到该监管场所进行查验的进口货物。
    五、其他特殊情况由宁波局指定分支机构承担的业务
    老港区出入境船舶、人员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出入境船舶和人员携带物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北仑局承担。
    六、交接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请各分支机构就以下业务做好交接:
    1. 将北仑局现承担的宁波口岸进口散装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调整为由各入境口岸分支机构分别承担。
    2. 将北仑局现承担的镇海保税仓进口原油、石油制品、危险化学品等商品出仓时检验工作调整为由镇海局承担。
    3. 将北仑局现承担的宁波口岸入境集装箱矿产品、石材等商品的口岸放射性检测调整为由各入境口岸分支机构分别承担。
    4. 直通放行至余姚东方物流园区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由余姚局承担。
    5.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8号)文件,鄞州局和甬城办辖区作对应调整,原江东区(含高新区)进出口业务由鄞州局承担,原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不含栎社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业务由甬城办承担。
    其中,因行政区域调整所涉及的企业原产地签证业务,由企业自主选择国航办或鄞州局中一家办理业务。
    七、其他事项
    1. 浙江造船厂的船舶卫生检疫及证书签发在奉化局具备条件后承担。
    2. 为更好地促进地方外贸经济发展、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扩大影响力、提升业务量,各分支机构应积极争取在本辖区设立监管场所,为早日实现业务应放尽放创造良好条件。
    3. 宁波局放射性检测(监测)管理职责按商品属性(包括非法检商品)由业务管理部门分别归口主管,分支机构发现问题时报告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卫检处。
    4.上述业务分工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如有不明事宜,请联系通关业务处。


宁波检验检疫局
2017年1月13日